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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方在没有找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把导致发生案件的所有可能人都告上法庭,申请法院支持,由他们进行细致陈述证明自己的无罪。 2.高空坠...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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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无论高空抛物有没有砸到人,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故意进行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但该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有可能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则损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的全体业主对于受害人谢女士被该栋楼房楼板砸伤一事存在共同过失,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起距事发已历3年多时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终结,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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