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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意思是调整作息时间,指某个工作日则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 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
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或节假日上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取调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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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律师认为: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A: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 B: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 3、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要算加班费,统一不得低于1.5倍标准。 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是以“时间”计算劳动成果,不存在“调休”问题,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无需计算加班费。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因此,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至于周末加班只能调休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单位即可以采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做法,也可以采用补休的做法。但如果平时加班时间较多,却始终不肯发加班工资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梭,请求干部并查处,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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