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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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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以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劣质商品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在问题上的说明》(2001、4、5法释〔2001〕10号)第7条:《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生产受到很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的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的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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