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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有多种,其中之一是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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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如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等,法院通常不以不合适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含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2.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可以利用因素考量的方法,对程序违法性的强弱综合判定,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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