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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人员,符合下列任何条件: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
方法/步骤先向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申请书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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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号电话:028-62810217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南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国际人才城(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西区:天目路2号成都电子信息产业功能区(高新区)政务中心19号窗口电话:028-65707062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东区)地址:四川成都高新区新民乡迎宾大道2号成都天府机场新城政务中心28号窗口电话:028-27250532成都天府新区人才发展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滨西路99号7号楼电话:028-68772536成都锦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901号电话:028-86625427成都青羊区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电话:028-86254925成都金牛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西街36号金璐天下二楼电话:028-8770570成都武侯区人才流动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2号楼3单元(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电话:028-8505786成都市成华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巷2号附3号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28-84310104、028-84310760成都龙泉驿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电话:028-8485213、028-848565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18号电话:028-8366501成都新都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政务中心C区二楼电话:028-8394761成都温江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五环广场7号3楼电话:028-82725077成都双流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555号人力资源市场电话:028-85834707成都皮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成都市皮都区南街何公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厅电话:028-8785231简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松林路333号电话:028-272648都江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紫荆城对面)电话:028-89741026彭州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鹏镇回龙西路18号(集中报到期:政务大厅一楼A区27号.28号窗口;日常处理:市政府第二办公区8楼803办公室)电话:028-8386260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168号电话:028-8879300崇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永康东路3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1楼电话:028-82203533金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9号电话:028-84997012大邑县人才交流培训考试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电话:028-8822798浦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电话:028-8855595新津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146号电话:028-8255577成都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电话:028-8669600成都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4号电话:028-86610504。
在线查询:成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s.rc114、com)申请在线业务,系统有业务指导提示(无需处理即可获得指导)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
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成年、未婚且未就业等),并且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当地落户: 1,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填写随迁单);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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