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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因此顶包加肇事逃逸还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二是在肇事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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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后逃逸的,法院可以判6个月以下拘役,可以注销驾照,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醉驾肇事司机找的顶包的人,法院可以按照包庇罪判刑。
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找人顶包,顶包的这个人就构成窝藏、包庇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顶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肇事后找人顶包是否算逃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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