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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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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依照婚姻法规定房子算婚前财产的情形有: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在婚后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的房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夫妻双方无论谁先提出离婚,都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原告、被告的合法财产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时,不是看谁提出的离婚,而是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秉公而断的。有些离婚当事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被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应多分财产。于是,有的夫妻在感情上确已破裂,但害怕在分割财产上吃亏,宁愿拖着而迟迟不愿提出离婚。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财产上占便宜,采取软硬兼施手段,诱骗、逼迫对方,甚至不惜虐待、殴打对方,以达到对方先提出离婚的目的。例如:某公司一副总经理因有了第三者,对妻子的感情疏远,产生了离婚念头。他听人说,先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分给财产。于是,就逼着其妻子向法院提离婚,但妻子不同意,他就威胁说:“你不提离婚,我让你好看的”!还多次殴打女方,将女方赶出家门。最终,女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女方是无过错的一方,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将其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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