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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1、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应限于生产经营...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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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里面的风险包括:借款用途的风险,即借款人以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风险,借款人不及时偿还借款的风险,以及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风险等。
1、还款能力丧失。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2、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3、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4、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方式是: 1、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 2、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 3、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4、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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