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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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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主要有四个内容,即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及身体状况,为保证其身心健康,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未成年工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有: (1)就业年龄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一般行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 (2)工作时间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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