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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界定该类犯罪主体的两重标准来确定: 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
根据界定该类犯罪主体的两重标准来确定: 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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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活动中负有的监督被监督管理人正确从事业务、国家公务活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如果担负监督管理义务就必须正确履行,否则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监督管理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六种: (1)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2)业务分工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3)因支配危险源而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4)因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5)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6)业务、公务惯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监督管理义务。 其次,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可能都明确到每一种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身上,往往是规定什么样的单位负有哪些监督管理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判断究竟是谁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在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监督管理人员,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拥有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权限,担负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义务。只有担负的监督管理义务能够在其实质拥有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人,才能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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