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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关系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在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委托人时,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委托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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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时,代理的最终责任等同于一般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的最终责任属于本人,代理人不应当与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于本人来说,如果因为表见代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1、民法典中代理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分情况看。当保证人的保证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的保证形式是一般责任保证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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