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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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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达成谅解的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基础,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指导精神本案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争取三年以下的最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受害人因无助而死亡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未获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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