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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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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 (1)春秋战国后,商鞅变法。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但身份方面依然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汉代:汉初分封诸侯;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七国之后,汉武帝颁布《推恩令》,爵位,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 (3)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禁止混乱嫡庶之位。 (4)唐代: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保证后继有人。而财产继承: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
就是被继承人欠了这个人的钱。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优先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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