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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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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满意的,收到判决书后5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天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比刑事侦查阶段增加,其可以查阅案件相关卷宗材料,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也可以合理的调查取证,收集对嫌疑人有利证据。这个期间,律师往往会向检察院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意见书,争取免于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综上所述,办案机关对案件刑事侦查结束后,如果移送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尽到自己的通知义务,在拿到材料三日内通知到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其可以开始委托辩护人。对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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