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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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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达到以下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才能立案: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第一、此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证明文件。第二、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此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业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职权的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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