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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裁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确认违法决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违法决定认定其违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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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对于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注意,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公安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公安部或者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由其本身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作为征地审查的核心材料,是必须具备的。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一书四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会体现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等,由于被申请人在原行政复议中未予提供,将无法确切清楚知道征地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而是否符合规划,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既然,被申请人在原级复议中辩称对该宗土地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在原级复议中“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为何未予提供呢,至于如何申报、审批的,那更是说不清楚了,《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而被申请人未予提供,因承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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