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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种权利,应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但是,母亲若强制执行探视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当中止探视,待中...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种权利,应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但是,母亲若强制执行探视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当中止探视,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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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其实没啥意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视权能强制执行。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3、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 4、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5、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如果要实行探望权,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存在不宜探望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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