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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2022-10-15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诈骗的追诉期是按照诈骗金额的多少来确定的,如果有人想用其它方法来延迟追诉期一般是不太可能的,诈骗的金额越大所判的量刑就会越高,从而追诉期就会越长,所以,犯了错要及时的改错,不要枉想会逃脱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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