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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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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通常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会适当多分财产,如果能证明一方与第三者有同居行为,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1、在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主要是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第三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一般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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