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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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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不遵守以下情形的,会转为逮捕: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况下,是14日;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是37日。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案件,一般,是14日;在特殊情况下,是17日。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人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审查批捕,应由专门的检察人员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再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一般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确保批捕质量,但不应另行侦查。审查批捕应着重审查速捕的首要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局执行,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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