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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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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定性。纪律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然而,经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经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纪律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纪律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师在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有法律关系。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但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五、行纪合同是约定、双务、有偿、不合同。纪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就能成立,不需要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别的形式,所以诺成,不需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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