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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书的条款要参考哪些法律

2022-05-25
要书写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书,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依法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标准费标准是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征收非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费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在法定上限范围内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生活、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标准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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