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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行政机关没有告诉诉权和诉讼期间的,应当注意适用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在提交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的起算点均为提交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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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那么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可延长多久呢?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对行政机关没有告诉诉权和诉讼期间的,应当注意适用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间的,起诉期间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间时起算,但逾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将此期限延长至2年。
对于行政复议期限延长最多多长时间的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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