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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
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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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1、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按照实际情况可分为三类: (1)缴费1年以上5年以下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下。 (2)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8个月。 (3)缴费超过10年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1年的失业保险费。不是由于自愿造成的失业。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找工作的要求。
失业保险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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