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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
1、可以。 2、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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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是的。监外执行的全称应当称为临时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时不接受监狱或者改为临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缓刑的罪犯,将被监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临时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在刑期内计算。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时,刑期不满的,继续监外执行;刑期满的,应当及时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临时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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