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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要自己去检察院要求提起诉讼,检察院不负责公诉。不过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致人轻伤要是故意行为导致,依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的判三年以下有期...
如果不构成轻伤,则属于民事案件。处罚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你的追问,既然已经立案,那么,已经是轻伤。 现在要做的是:1、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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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如何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换言之,在刑罚的执行期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减刑。这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功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的批复》以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承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为基础的。 二、缓刑与自首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1,致人轻伤,属于刑事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但在我国,轻伤是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调解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按照协议约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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