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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
在签字和按手印的空白纸上写下借条的内容,两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故该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债权人需要就欠款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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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一、如果该手写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条款内容合法的,则该条款有法律效力; 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是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这种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可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债务人拒绝对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生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时“不得使用”应理解为在空白票据补记完整之前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在补充权人进行补充之前,是否可以转让,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国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许自由转让。在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的背书转让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的关系,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空白票据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此时取得空白票据的同时也取得空白票据的补充权。 (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这就为有补充权的人行使权利设定一个界限,不得滥用补充权,包括不得未被授权进行补记、不得超越授权补记范围进行补记。目的是使空白票据记载完整后,可以顺利及时地向完成前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英美票据法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限填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以及德国的《票据法》也有相类似的文字规定。 (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所谓的恶意抗辩是指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进行的抗辩。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一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转让人之间存在通谋行为,当然存在通谋行为肯定是恶意,但作为持票人来讲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补充记载人没有补充权或滥用补充权,也就是说此时持票人本身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 (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此时的票据和自始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票据的记载事项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进行抗辩。
一般情况下,如果上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就推定借条上的内容就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就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所以当拿着我们签名的借条催要借款,而我们又没有借款时,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而不能一味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就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避免纠纷我们可以这样做:第一,当然是我们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名,即使对方要求空白纸上签名也不能签。第二,签名时,一定要在纸上写上内容,即一定写上签名的用途。第三,写内容时,一定不要留下空白,特别是内容和签名之间不要有太多空白,借款数额一定要写大写,小写可以写在大写后面括号内注明。第四,最好把借条复印一下,让对方在复印件上签上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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