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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
1、建筑公司合并后,资质可以继承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是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标准条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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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相关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了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可以保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以下是建筑公司改制后资质: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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