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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了“三无产品”,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 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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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职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隶属生产者职责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隶属经营者职责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购买到三无产品时,消费者是可以向销售方或生产方要求赔偿的,通常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起诉讼。
1、购买了“三无产品”,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 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任何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都统称为三无产品。 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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