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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对于什么是执行回转程序,首先,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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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执行回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是其前提条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第二,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三,执行程序已经完毕是其形式要件。因为只有原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的财产尚未转移,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只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依据上述执行回转的条件,个人认为,你的情况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二审裁定执行回转不当,你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如果申请再审不予支持,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 四、如果检察院不予支持的,可以考虑重新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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