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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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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是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则按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个人所有财产归所有人的,不予分割。
对于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通常可以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处理,通常法院依据下列规则进行分割: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案例:刘某和女友张某同居了三年,并且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感情甚笃,刘某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不久前,张某以感情不和提出和刘某分手。刘某要求分割共同出资的房产,但张某提出房产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她将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呢?解析: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的刘某和张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但产权却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在张某否认刘某出资的情况下,刘某应提供自己共同出资的证明,这样才能认定这套房产属他们共有所有。一般这种情况,建议在购买房产时双方共同去办理,并在购房合同上签上共同的名字。或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购房出资数额,防止将来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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