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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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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自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诉讼外调解活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怎么办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据此,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书面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该规定第64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方式如下: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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