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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效。根据保险法规定,国家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履约。新《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
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不按合同理赔或有其他理赔不合理的情况,个人应主张自己的权利,先与保险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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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遵循有责与无责的理赔原则。根据事故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所差异。在人身伤亡案件中,有责方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无责方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理赔所针对的仅仅是对方的赔偿请求。若发生双方法律责任事故且您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而对方车辆无任何法律责任时,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您最多仅能向对方支付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以及人员伤亡等相关赔偿。 每一项赔偿限额均需单独计算。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管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制定相应制度,规范采购、招投标、品牌宣传、文件及印章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公司高效运转提高有力支持。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品牌宣传和商业广告资源,统一公司品牌标识、职场视觉形象、员工礼仪和服务规范等,整合、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文件及印章管理制度,确保文件流转安全顺畅、保存完整,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规范印章设计、刻制、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控制事项,加强用印审批登记和档案管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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