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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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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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