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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限制高消费令”,全称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即针对债务人欠债不还,尤其是有能力还、却故意借口拖欠的债务人,限制他们进入高消费场所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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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或者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或者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对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企业破产清算时,法人没有被列入失去信用的名单,不限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一些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限制高消费和非生活和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必须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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