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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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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人员认定申请后60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在工伤认定中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等),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中止,待上述结论明确后恢复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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