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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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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也有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环境污染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拘留。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如,工厂的厂部,公司董事会所在地等。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是和其他机构在同一地点的。如果主要办事机构和其他部门不在一起或者相距甚远,那么,该企业破产还债案件,应当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其他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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