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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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