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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兄弟之间土地确权纠纷的回答为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
土地确权如果有纠纷的,需要先解决纠纷,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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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3、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 5、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民法典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要从房产建造过程中,出资、出力的情况来搜集证据。之后做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要求分割共同的不动产
社会需要诚信、友爱,何况是亲人。父母在过世前大儿子尽了很大的义务,“土地归其耕种”父母的本意可能是无期限的,情理上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大儿子所有。若兄弟生活都很困难,最好协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否则,其他打官司的儿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影响初会对他们几代人的评价,法律和道理是相通的,明白了吗?千万不能为此打官司!其他兄妹打赢了又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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