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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伤残鉴定等级如何确定?

2021-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划分伤残等级的依据有: 1.日常生活能力; 2.意识有无; 3.身体活动范围; 4.工作能力; 5.社会活动能力; 法医鉴定人员根据以上五项依据,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每级相差10%。也就是说,一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多,十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少。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都会被评定为伤残。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的都有可能达到残废标准。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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