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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根据你阐述的情况来看,你如果的话,胜诉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这需要单位进行举证你有严重的过错,若无法举证,仲裁庭将不会采纳单位的意见。关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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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三期”内的女职工触犯这条规定,企业是可以辞退孕妇的,并且不用作补偿。但辞退员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已经属于足够可信且合法合理的证据证明,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是可辞退并不作补偿的。
一、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二、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能否以怀孕本身作为辞退理由?这就是一个较为可笑的问题了。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三、如果员工入职之前,企业明确要求员工在入职后一年内不能怀孕,员工也书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试用期内怀孕的,能否辞退?在这一种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资源都会抱有较为强烈的情绪,对员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质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为销售要经常出差,考虑到员工怀孕的话,不利于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时就明确说明了公司的情况,明确提出来,入职之后一年内不能怀孕,但是仍然发生了如题所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员工的人品、诚信有所质疑,这都是可以理解的。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限制,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限制。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根据你阐述的情况来看,你如果的话,胜诉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这需要单位进行举证你有严重的过错,若无法举证,仲裁庭将不会采纳单位的意见。关于赔偿:你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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