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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具备条件的情形有: 1、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2、一方或双方患有法律上不具备结...
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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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第一、未到的,人都没有到,当然是不给办理了。第二、非双方自愿的,比如说受父母的一个逼迫或者受其他原因的一个胁迫。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这个当然不能办,涉嫌重婚。第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第五、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那么第四第五这个其实跟优生优育都相关的。那么现如今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证的人是越来越多了,除了有内地的居民,还有港澳台的同胞,华人、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等等。针对不同情况的当事人办理结婚证的这个所需要求的材料是不一样的。但要是不符合结婚登记的一个条件,最终登记机关是不给予办理结婚证的。
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情形有: 1.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八周岁的;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有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干涉结婚的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夫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但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此时若要离婚的话,可以由对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就算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也不代表夫妻最终就一定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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