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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一)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又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触犯本罪...
根据不同的情节,区别对待。出于严重的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任,轻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用忽职守罪论处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以由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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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工作中不正当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是指利用职权、虚假行为、亲戚朋友的不正当行为、冒充不合格者招聘、招聘、招聘合格者、招聘不合格者、招聘。本罪主观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人欺诈罪的罪行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必须出于为私利而动机。本罪客体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事欺诈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1)利用私情、私利、职务便利、伪造、人事、户籍文件、考试成绩等,虚假招聘公务员、学生的;(2)利用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聘或一次招聘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被排斥的合格者或亲属精神异常或自杀的;(4)因私人不正当招聘公务员、学生、招聘工作重新开展的;(5)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招聘不合格的学生、影响恶劣的社会。本罪客观要件:(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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