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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对物业进行管理,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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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屋顶、户外墙面等共用部位和电梯、水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十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已竣工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入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否则,承诺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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