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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总体条件,经济适用房是便宜,但是你不符合这个的条件,所以就不用考虑了!两限房的话,就要看你是不是独生子女了,如果是,可以带父母申请,如...
自2013年4月19日起北京市取消单独申请两限房,经适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的审批,统一改为“保障性住房”。你现在申请的话,只能是“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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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三、实施日期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3、怎么购买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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