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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3)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传输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其中,"信源"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上载者;"信宿"是信息的接收者,即最终用户;"信道"是信息发布的平台、通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著作权人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桥梁。但是,这一桥梁若是被非著作权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又会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帮凶"。近些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一直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与新闻媒体的热门话题。针对网络中出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也相继完善、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性质应有清晰、正确的认识。本文拟对网络服务中常见的链接、搜索引擎、提供存储空间及规避技术网络服务,结合我国有关网络法规与司法实践,阐明网络服务合法性的界点,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上述标准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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