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
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关于这个破坏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想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行为人的行为就要符合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9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