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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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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由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犯罪的,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犯罪,由船舶在中国口岸最初停泊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飞机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飞机在中国登陆的人民法院管辖;7、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议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捕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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