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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
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索赔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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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3.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规定的时限为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建筑业企业应得到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建筑业企业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该阶段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建筑企业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如由于实际地质情况与预先变化较大,地基处理费用及工期增加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建筑业企业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1)索赔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二是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三是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四是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工程师(或业主)的注意。 (2)证据资料。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重记录和积累保存各方面的资料。这些证据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及时,与干扰事件关联,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报告,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编写索赔报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一是必须说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要求。一种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资格因合同变更或追加额外工作而取得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另一种是业主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补偿。二是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的计算。三是要证明客观事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要以合同为依据,说明业主违约或合同变更与引起索赔的必然性联系。其次是索赔报告必须准确。其中包括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辞要婉转和恰当。第三是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阅读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也是很有必要的。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及时提交给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因业主(或工程师)通过对报告的仔细阅读审查,会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疑问,这时承包商应根据所提出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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