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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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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是指集体土地征收,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一般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办理集体用地申请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类 一、行政主管部门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3、区、县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土地征用主体 1、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即征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2、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征地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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